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作为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本次交易的价格是依据资产评估结果确定,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定价客观、公允、合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有失公允或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交易事项采取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董事在审议本议案时回避了表决,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
独立董事:
姚民仆 卢文兵 谢晓燕
2022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