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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大智能: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告日期:2019-08-27
                              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8 月 26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
       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独立董事
       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的基础
       上,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就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
       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会[2003]56 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
       通知》(证监会[2005]120 号)的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 2019 年上半年
       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发表如下专项
       说明及独立意见:
                1、截止本报告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尚未履行完毕的担保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担保   担保合同     审议批准的   实际担保    担保债务
担保提供方        担保对象      担保类型
                                             期限   签署时间       担保额度     金额      逾期情况
                 沈阳远大智   连带责任保证   一年    2019.3.4        2,000      169.58       无
                 能高科机器
                 人有限公司   连带责任保证   一年       --           4,000           --      无
沈 阳 远 大智
                 上海远大浩   连带责任保证   一年   2018.12.04       1,000       35.68       无
能 工 业 集团
                 博智能机器
股 份 有 限公                 连带责任保证   一年       --           2,000           --      无
                 人有限公司
司
                 沈阳远大新
                 能源有限公   连带责任保证   一年       --            5,000          --      无
                 司
                2、截止本报告期末,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不含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
       提供的担保)为 0 元;
                3、截止本报期末,公司对外担保余额(含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
       的担保)为 205.26 万元,占 2018 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0.15%;
    4、报告期内,公司对外担保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公司《对
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5、公司建立了完善的对外担保风险控制制度,《公司章程》和《对外担保管
理制度》等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6、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履行对外担保信息披露义务,充分揭示了对外担保存在的风险;
    7、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无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
承担担保责任。
    8、公司能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期内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
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未发现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
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无违规担保情况发生。
    二、关于会计政策变更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于 2019 年 4 月 30 日发布的
《关于修订印发 2019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 号)
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董事会对该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未发现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
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独立董事:张广宁、吴粒、哈刚
                                                       2019 年 8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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