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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大智能: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5-27

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5月2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临时)会议,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就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变更全资子公司2019年度业绩承诺补偿主体及方式暨签订《2019年度盈利补偿补充协议》的独立意见

为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公司拟变更全资子公司2019年度业绩承诺补偿主体及方式暨签订《2019年度盈利补偿补充协议》,变更后公司全资子公司沈阳远大新能源有限公司2019年度业绩承诺补偿主体由沈阳远大科技电工有限公司变更为沈阳远大铝业集团有限公司,补偿方式由现金变更为资产及现金相结合。本次事项在审议过程中,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会议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6.6.8条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于变更全资子公司2019年度业绩承诺补偿主体及方式暨签订《2019年度盈利补偿补充协议》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变更全资子公司2019年度业绩承诺补偿主体及方式暨签订《2019年度盈利补偿补充协议》,并提交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续聘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符合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资格要求,其拥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且未有任何不良记录。为本公司出具的审计意见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我们认为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能力资质满足公司财务审计、相关内控审计工作等的要求,公司本次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发现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续聘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并提交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张广宁、吴粒、哈刚

2020年5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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