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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亚光电: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3-31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作为合肥美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关于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的专项说明的独立意见

2021年度公司没有发生对外担保事项。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2021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查验。经核查,相关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

(1)2021年度未发生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但延续到本年末的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2021年度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也无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事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金额为零。

2、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提出的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综合考虑了目前行业特点、企业发展阶段、经营管理和中长期发展等因素,分配预案是合理的,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有效保护了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3、关于2021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2021年度公司按照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和有关激励考核制度,并结合公司经营业绩,制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合理,薪酬发放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4、关于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5、关于2021年度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已建立的内部控制体系总体上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内部控制机制和内部控制制度在完整性、合理性等方面不存在重大缺陷;实际执行过程中亦不存在重大偏差。董事会出具的《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当前公司内部控制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6、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从业资格和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公司续聘大华为2022年度审计机构,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续聘大华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7、关于委托理财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超募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保障投资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超募资金及自有资金购买低风险投资产品,有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投资收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9.2亿元的暂时闲置超募资金及自有资金购买低风险金融机构投资产品(其中1.2亿元暂时闲置超募资金只能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满足保本承诺的投资产

品,且1.2亿元暂时闲置超募资金单个短期投资产品的投资期限不超过一年),并同意将该项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在12个月内进行滚动使用,且公司任一时点购买投资产品所使用闲置资金不超过上述额度。

8、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依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公司进行会计政策变更,使公司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独立董事:张本照、储育明、杨模荣2022年03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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