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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远程:《内部问责管理制度》(2021年8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8-18

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问责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及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特制订本项问责制度。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按照《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完善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健康发展。 第三条 内部问责制是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其所管辖的部门及工作职责范围内,因其故意、过失或不作为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第四条 内部问责的对象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参照执行。第五条 公司内部问责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二)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三)主管责任人负责原则;

(四)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五)问责与改进相结合、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问责事项第六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问责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董事、监事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无故不出席会议,不执行股东大会、董事会或监事会决议;高级管理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不执行董事会决议的;

(二)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工作计划中明确规定应由其承担的工作任务及工作要求,因工作不力未完成的;

(三)未认真执行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总经理办公会决议及交办的工作任务,影响公司整体工作计划的;

(四)泄露公司商业、技术等相关保密信息,造成公司损失的;

(五)未能认真履行其职责,管理松懈,措施不到位或不作为,导致工作目标、工作任务不能按期完成,影响公司总体工作的(重大不可抗拒因素除外);

(六)重大事项违反决策程序,主观盲目决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七)弄虚作假或虚报、瞒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情况的;

(八)管理不作为,导致其管理的下属部门或人员发生严重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对下属部门或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包庇、袒护、纵容的;

(九)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制度使用资金、对外投资、委托理财、关联交易、资产处置、对外担保等;

(十)违反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泄露公司内幕信息,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

(十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和重大案件,给公司财产和员工人身安全造成重大损失的;

(十二)在公司采购、外协、招标、销售等经济活动中出现严重徇私舞弊或渎职、失职行为的;

(十三)因违反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被监管机构采取行政处罚措施、市场禁入决定等监管措施的;

(十四)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深圳证券交易所采取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相应职务等纪律处分措施的;

(十五)依照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规定,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认为应当问责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问责方式 第七条 公司向被问责人追究责任时,可以采用行政问责、经济问责或行政问责和经济问责相结合的方式。

第八条 问责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公司内部通报批评;

(三)扣发工资、奖金;

(四)留用查看;

(五)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六)罢免、解除劳动合同;

(七)必要时,提起诉讼,涉及刑事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等规定,以上责任问责追究方式可单独或合并执行。第九条 因被问责人的故意,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被问责任人应当承担全额经济赔偿责任。第十条 因被问责人的过失,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视情节按一定比例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承担责任:

(一)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二)监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三)参与决议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免除责任;

(四)损失或不良影响发生前,曾以书面形式做出风险提示的;

(五)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对问责对象从轻、减轻处罚或免于追究:

(一)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纠正的;

(三)确因意外和自然因素造成的;

(四)非主观因素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五)因行政干预或当事人确已向上级领导提出建议而未被采纳的,不追究当事人责任,追究上级领导责任。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从重或加重处罚: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

(二)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

(三)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且无法补救的;

(四)干扰、阻挠公司调查或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的;

(五)拒不执行董事会、监事会的处理决定的。

第四章 问责程序第十四条 涉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交由国家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五条 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有权向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举报问责对象不履行工职责或不作为的情况。

第十六条 对董事的问责由董事长或三名以上董事联名提出;对董事长的问责,由三名以上董事或半数以上独立董事联名提出。对监事的问责由监事会主席提出;对监事会主席的问责,由两名以上监事联名提出。对总经理的问责由董事长或三名以上董事联名提出;对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的问责由总经理提出。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需罢免由股东大会选举的董事、监事的,应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罢免职工监事需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批准。

第十七条 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问责提出后,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收集、汇总与问责有关的材料,按本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报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批准。

第十八条 问责对象应当配合调查,提供真实情况,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调查,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打击报复检举、举报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九条 被问责对象出现过失后,要责成其做出产生过失的说明及避免今后工作中再发生过失的计划和措施,防范类似问题的发生。

第二十条 在问责程序中要充分保证被问责对象的申辩和申诉权,问责决定做出后,被问责对象可享有申诉的权利。被问责对象对问责追究方式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因违法违规受到证券监管部门或其他行政、执法部门外部问责时,公司应当同时启动内部问责程序。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修订。

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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