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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远程:《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1年9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9-04

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审计人员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义务而导致年报披露信息出现重大差错,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罚制度。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知情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1、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责必问、有错必究;

2、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相对等;

3、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六条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和责任追究应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内容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具体包括:

1、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

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2、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3、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4、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5、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6、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三章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八条 重大会计差错是指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

第九条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标准:

1、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5%以上;

2、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5%以上;

3、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5%以上;

4、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5、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6、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

7、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条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露,应遵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审计部门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审计部

门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的情况和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并抄报监事会。公司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提议做出专门决议。

第四章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第十二条 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一)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发生了变化,或与实际执行存在差异,且未予说明;

(二)未对重大会计差错的内容、更正金额、原因及其影响进行说明;

(三)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比,合并范围发生了变化,未予说明;

(四)合并及合并报表披露与《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财务报告的披露要求存在重大差异,且未予说明;

(五)各财务报表项目注释披露总额与该报表项目存在重大差异,未予说明;

(六)关联方披露存在遗漏、或者披露的关联方交易金额与实际交易总额存在重大差异,且未予说明;

(七)遗漏重大诉讼项目、承诺事项或者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第十三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一)每股收益计算存在重大差错的;

(二)净资产收益率计算存在重大差错的;

(三)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十四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1、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包括以下情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升;

2、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较原预计金额或预计范围差异较大。差异较大是指通过区间方式进行业绩预计的,净利润指标高于原预告区间金额上限20%或低于原预告区间金额下限20%;通过确数方式进

行业绩预计的,净利润指标与原预告金额相比变动达到50%以上。第十五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第十六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公告。

第十七条 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由公司审计部门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并抄报监事会。公司董事会应对审计委员会的提议做出专门决议。

第五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2、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3、违反《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4、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5、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6、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1、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重大差错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2、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员,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工作的;

3、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4、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

5、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1、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2、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3、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4、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1、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2、通报批评;

3、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4、赔偿损失;

5、解除劳动合同;

6、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追究责任的方式可视情况结合使用。

第二十三条 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存在冲突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二一年九月三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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