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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远程:《对外捐赠管理制度》(2022年3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3-29

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规范对外捐赠行为,加强捐赠事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未经批准,公司子公司不得开展对外捐赠事项。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捐赠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对外捐赠应遵循自愿无偿、权责清晰、量力而行、诚实守信的原则。

(一)自愿无偿:公司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二)权责清晰:公司经营者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公司拥有的财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公司对外捐赠有权要求受赠人落实自己正当的捐赠意愿,不能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

(三)量力而行:公司应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已经发生亏损或者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亏损或者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除特殊情况以外,不得对外捐赠。

(四)诚实守信:公司按照内部议事规范审议决定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必须诚实履行。

第三章 对外捐赠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包括现金、实物资产(包括库存商品、

固定资产及其他有形资产等)。公司生产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国家特准储备物资、国家财政拨款、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四章 对外捐赠的类型和受益人第六条 对外捐赠的类型:

(一)公益性捐赠,即向科教文卫体事业和环境保护及节能减排等社会公益事业的公益性捐赠。

(二)救济性捐赠,即向受灾地区、定点扶贫地区、定点援助地区或者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的救济性捐赠。

(三)其他捐赠,即除上述捐赠以外,为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以及公司履行社会责任需要的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捐赠。

第七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受益人原则上应为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企事业单位、群众团体、社会弱势群体或者需要捐助的个人。其中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企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第八条 对公司内部职工、与公司存在股权、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公司不得给予捐赠。

第五章 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和规则

第九条 每一会计年度内发生的对外捐赠(按照账面净值计算其价值),相应决策程序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公司连续12个月内累计对外捐赠总额不超过30万元的,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批准,并报董事会备案;

(二)公司连续12个月内累计对外捐赠总额超过30万元且不超过500万元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三)公司连续12个月内累计对外捐赠总额超过500万元后的每笔捐款,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四)达到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规定的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由股东大会批准。本制度中所述“累计对外捐赠总额”,包含公司以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同期发生的捐赠金额。第十条 公司对外捐赠,由经办部门拟定捐赠方案,由公司财务部门就捐赠支出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进行分析,经办部门分管领导审核后,按照本制度第九条所列情况,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捐赠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途径、捐赠方式、捐赠责任人、捐赠财物构成及其金额以及捐赠财产的交接程序,捐赠后取得合规收据等内容。

第十一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捐赠视同母公司捐赠管理。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对外捐赠事项的,必须将拟定的捐赠方案上报母公司,由公司按照本制度第九条所列程序审核批准后方可对外捐赠。第十二条 公司将对捐赠事项统一规划部署,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同一性质、同一受赠单位的捐赠,年内不重复发生。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捐赠事项完成后,经办部门就捐赠方案的实际执行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向公司总经理、董事长进行汇报。由公司总经理办公室对书面报告进行归档并建立备查账簿登记,同时报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 经办部门必须将相关批复、捐赠证明及捐赠执行的图文资料交公司总经理办公室存档备查,对外捐赠事项管理列入公司审计内容。

第十五条 对外捐赠支出应当纳入企业年度预算管理,并在预算中单独列示,按照公司资金审批有关规定执行,严格履行内部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 公司的对外捐赠,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未执行本制度规定而擅自进行捐赠,或者以权谋私、转移资产等违法违纪的捐赠,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以降职、免职、开除等处分,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不超过”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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