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公司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2〕第 84 号
杨小明、俞国平、杭州秦商体育文化有限公司:
经查明,2016年7月19日,你们就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权转让及对价支付、表决权委托、收购交易安排和资产处置等签订了《股份收购框架协议》。杨小明、俞国平、杭州秦商体育文化有限公司未及时告知公司拟进行股权转让,未配合公司做好相关信息披露。直至2016年11月1日,公司才对外披露《关于控股股东协议转让公司部分股份暨公司控制权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和第2.3条,以及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1.6条的规定。本所希望你们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提醒你们:上市公司股东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2022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