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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洋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0-20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百洋产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过审慎、认真的研究,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任职资格合法。扈鑫先生已经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其任职资格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经审阅扈鑫先生的个人履历、学历职业、专业素养及工作业绩等情况,我们认为扈鑫先生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的规定,不存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任职的情况,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以及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且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况。

2、聘任程序合法。董事会秘书是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的,其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本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的

内容合法,审议、表决的程序均符合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综上,我们同意聘任扈鑫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百洋产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徐国君 何 艮 高程海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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