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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旗连锁:关于与关联银行开展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9-17

证券代码:002697 证券简称:红旗连锁 公告编号:2019-049

成都红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关联银行开展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

一、关联交易概述

成都红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及子公司遵循市场“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与四川新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网银行”)开展存款业务,单日存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1亿元。并授权经营管理层办理开户及存款等具体事项并签署相关文件。

同时,同意新网银行在确保公允性的前提下采购公司商品及购物卡等交易事项,有效期内交易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同意新网银行在公司门店进行业务推广并支付公司相对应的费用,有效期内推广费用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公司持有新网银行15%股份,公司副董事长、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曹曾俊先生兼任新网银行董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关联关系的认定,公司与新网银行为关联方。

2019年9月1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关联银行开展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曹世如、曹曾俊回避表决,独立董事事前进行了认真的核查、了解,发表了事前认可和同意的独立意见。

该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关联交易未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及关联关系

1、 关联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四川新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企业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注册地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吉泰三路8号1栋1单元26楼1-8号

法定代表人:江海注册资本:(人民币)叁拾亿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2P3DD34成立日期:2016年12月28日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和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凭相关审批文件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财务指标:截止2019年6月30日,新网银行的资产总额为人民币4189783万元,营业收入为人民币115200万元,净利润为人民币46686万元,净资产为人民币363847万元。(以上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2、 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公司持有新网银行15%股份,公司副董事长、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曹曾俊先生兼任新网银行董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关联关系的认定,公司与新网银行为关联方。

3、 履约能力分析

新网银行经营良好,财务状况较好,具备履约能力。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1、交易主要内容及交易总金额:

公司及子公司在新网银行开展存款业务:授权期限内,单日存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1亿元。

银行购买公司商品及购物卡等业务:授权期限内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

银行在公司门店进行业务推广:授权期限内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2、定价依据:坚持公平、合理、公允、双赢和市场化原则,以市场价格为定价依据。

3、有效期限: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一年内。

4、公司及子公司与新网银行就具体交易事项签订业务合同,合同中约定相关事项的具体结算、交易价格按照市场原则等具体要求。

四、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遵循市场“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在确保公允性的前提下在新网银行开展存款业务,不会影响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所需,关联方银行购买公司商品、购物卡以及在公司进行业务推广,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上述关联交易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五、2019年1月1日至披露日与新网银行累计已发生的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截至目前,公司未与新网银行发生任何关联交易。

六、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及子公司在关联方银行新网银行开展存款业务,参照新网银行对其他客户同期业务利率确定,关联交易定价公允,不会构成公司业务对关联方的依赖,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银行方购买公司的商品、购物卡及进行业务推广,均按照市场定价原则,亦不会损害公司利益。我们同意本议案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意见:

新网银行是经中国银保监会批准的金融机构,且经营状况良好。公司在关联银行开展存款业务,系在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正常资金存放行为,存款利率按商业原则,关联交易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关联银行购买公司商品、购物卡及在门店进行业务推广,系公司正常经营行为,以市场价格为定价原则,不会对形成对关联方的依赖性,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在董事会表决过程中,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董事会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将本次关联交易事项。

七、备查文件

1、 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 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3、 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成都红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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