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意见作为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议案的独立意见
1.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共五人,其中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三人,分别为周举东先生、冷新卫先生、吐尔洪·艾麦尔先生。独立董事候选人二人,分别为吉富星先生、李堃先生。本次董事会换届的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我们认为本次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董事人选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2.本次提名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周举东先生、冷新卫先生、吐尔洪·艾麦尔先生,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上市公司董事任职资格,具备履行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未发现其有《公司法》第146条、第148条规定的情形,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名程序合法、有效。
3.本次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吉富星先生、李堃先生符合《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条件,具有独立性和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未发现有《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况,也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具有独立性和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提名程序合法、有效。
4.我们同意上述五名董事候选人(其中独立董事候选人二名)的提名,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公司需将上述独立董
事候选人资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经深交所审核无异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二、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我们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仔细核查。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对外担保情况。
【此页无正文,为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赵志勇 吉富星
2019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