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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做出正式处分的决定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8-31

关于对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新疆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英阿瓦提路2号;

阿克苏盛威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新疆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英阿瓦提路2号,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阿克苏众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新疆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英阿瓦提路2号(川江号子饭店四楼),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新疆友邦数贸贸易有限公司,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会展中街2665号红光嘉苑小区10号楼4单元102室,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

新疆东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

沟区红光山路888号,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

新疆西部蔚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上海路浦东街3号众创空间1层102-497室,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

阿克苏基岩混凝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新疆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314国道1009公里处,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

新疆嘉禧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红光山路888号(绿地中心服务楼),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

周举东,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

韩小锋,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

冷新卫,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吐尔洪·艾麦尔,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

张歌伟,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胡中友,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沈学锋,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薛隼,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经查明,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浩源”)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9年3月28日,ST浩源在未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情况下,为实际控制人周举东间接控制的新疆友邦数贸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友邦”)开立8,300万元商业承兑汇票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因新疆友邦到期未能兑付该商业票据,ST浩源银行账户6,007万元存款被法院于2019年11月12日扣划。2020年2月、3月,新疆友邦陆续归还所划扣资金及相应利息。

2019年5月至12月,ST浩源在未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情况下,多次向股东阿克苏盛威实业投资有限公司、阿克苏众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实际控制人周举东控制的新疆东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西部蔚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阿克苏基岩混凝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嘉禧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转出资金累计5.37亿元,截至目前尚有5.31亿元未归还。

ST浩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9.11条、第10.2.4条、第

10.2.6条,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第2.1.4条、第 8.3.4条和本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1.2条、第2.1.4条、第6.3.2条的规定。ST浩源股东阿克苏盛威实业投资有限公司、阿克苏众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3条,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1.1条、第4.2.3条和本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4.1.1条、第4.2.3条、第4.2.9条、第4.2.10条的规定。

ST浩源关联方新疆友邦数贸贸易有限公司、新疆东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西部蔚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阿克苏基岩混凝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嘉禧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2.3条和本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4.2.3条、第

4.2.9条、第4.2.10条的规定。

ST浩源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周举东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3条、第3.1.5条、第3.1.6条,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1.1条、第4.2.1条、4.2.2条、第4.2.3条、第4.2.7条、第4.2.11条、第4.2.12条和本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4.1.1条、第4.2.1条、4.2.2条、第4.2.3条、第4.2.7条、第4.2.9条、第4.2.10条的规定,对ST浩源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ST浩源董事兼总经理冷新卫、董事兼副总经理吐尔洪·艾麦尔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的规定,对ST浩源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ST浩源财务总监张歌伟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ST浩源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ST浩源时任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韩小锋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对ST浩源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ST浩源监事胡中友、沈学锋、薛隼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ST浩源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阿克苏盛威实业投资有限公司、阿克苏众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新疆友邦数贸贸易有限公司、新疆东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西部蔚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阿克苏基岩混凝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嘉禧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四、对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周举东,时任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韩小锋,董事兼总经理冷新卫,董事兼副总经理吐尔洪·艾麦尔,财务总监张歌伟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五、对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监事胡中友、沈学锋、薛隼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六、对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周举东给予公开认定3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

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盛威实业投资有限公司、阿克苏众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新疆友邦数贸贸易有限公司、新疆东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西部蔚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阿克苏基岩混凝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嘉禧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举东、韩小锋、冷新卫、吐尔洪·艾麦尔、张歌伟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ST浩源通过本所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0755-88668240) 。

对于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2020年8月3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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