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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浩源: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9-11

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作为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所审议的相关议案,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关于控股孙公司遂宁源晗向关联方杭州特盈采购成套设备签订4000标方/小时锂电配套项目订货合同》议案,发表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进行了认真的事前核查,在全面了解有关情况后,本次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情况产生不利影响,有利于公司业务拓展,持续为股东创造效益。此项关联交易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至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张云峰先生应当回避表决。

二、对《关于控股孙公司遂宁源晗向关联方杭州特盈采购成套设备签订4000标方/小时锂电配套项目订货合同》议案的独立意见:

1. 公司关联董事对该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符合有关法规的规定。

2. 该议案系关联交易,其决策程序和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交易价格客观公允,交易条件公平、合理,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3. 同意公司《关于控股孙公司遂宁源晗向关联方杭州特盈采购成套设备签订 4000标方/小时锂电配套项目订货合同》的议案,同意双方签订《4000标方/小时锂电配套项目订货合同》,交易金额共计4,900万元。

【本页无正文,为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吉富星 李堃

2020年9月1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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