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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相关当事人的监管函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1-19

监管函

中小板监管函【2021】第 9 号

冷新卫、吐尔洪·艾麦尔、禹晓伟、沈学锋、薛隼、张歌伟:

你们作为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现任或历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于2020年5月13日承诺6个月内增持公司股份,合计增持公司股份不低于430万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88%。2020年11月28日,公司公告终止上述增持计划,你们共增持公司股份41.19万股,完成比例仅为9.58%,未遵守承诺事项。

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11.11.1条和本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6.6.1条的规定。请你们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董监高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特此函告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2021年1月1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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