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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世宝: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0-19

浙江世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进行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定,基于客观公正、独立判断的立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董事会审议的本次发行涉及的相关议案及文件进行认真阅读后,就公司2022年10月18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独立意见

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具备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条件。

二、关于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独立意见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方案合理,具有可行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关于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为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制定的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5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监管机构的要求,具备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无重大法律障碍,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关于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说明的独立意见鉴于公司最近五个会计年度未通过《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定的证券品种募集资金,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距今已满五个会计年度,因此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监发行字[2007]500号)等有关规定。

五、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报告的独立意见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和公司整体发展战略,有利于提高公司的综合经营能力。

六、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公司本次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项有利于公司顺利推进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关于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独立意见

公司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影响的分析和提出的填补回报措施,以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保证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切实履行所作出的承诺,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持续发展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2年-2024年)》的独立意见

公司在保持自身持续发展的同时,高度重视对股东持续、稳定的投资回报、在综合考虑自身经营发展实际等因素的基础上,公司制定了《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2年-2024年)》。该规划有利于投资者形成稳定的合理投资回报

机制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性发展,能切实地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综上所述,我们同意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上述相关事宜,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徐晋诚、林逸、龚俊杰

浙江世宝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10月1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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