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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宝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8-21

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所有相关文件,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前述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预案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董事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有利于推动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回归,有利于稳定投资者的投资预期,传达成长信心,维护公司股价与广大投资者利益,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3)本次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本次回购股份预案可行。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社会公众股份合法、合规,回购预案可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回购股份预案,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专用于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蓝海林 朱 滔

王孝洪

2018年8月2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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