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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宝股份: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9-08

证券代码:002705 证券简称:新宝股份 公告编码:(2018)065号

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一、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二、 会议召开情况:

1、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2、 会议时间:

(1)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9月7日(星期五)下午2点30分;

(2) 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9月6日-2018年9月7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9月7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9月6日15:00至2018年9月7日15:00的任意时间。

3、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办龙洲路大晚桥边新宝股份办公楼三楼会议室

4、 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郭建刚先生

5、 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 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文件的规定。

三、 会议的出席情况:

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552,298,02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7.8968%。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552,177,74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7.882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20,28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148%。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中,中小投资者共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032,29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1269%。

2、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四、 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并通过以下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预案》。

1.01回购股份的方式和用途表决结果:同意552,298,02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1,032,29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1.02回购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

表决结果:同意552,298,02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1,032,29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1.03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

表决结果:同意552,298,02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1,032,29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1.04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

表决结果:同意552,298,02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1,032,29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1.05回购股份的期限

表决结果:同意552,298,02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1,032,29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1.06回购股份决议的有效期

表决结果:同意552,298,02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1,032,29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52,298,02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1,032,29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3、《关于增加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52,298,02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1,032,29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五、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备查文件:

1、《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9月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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