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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宝股份: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担保的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8-08

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担保的进展公告

一、 担保情况概述

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7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及2020年5月19日召开的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滁州东菱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滁州东菱”)的融资业务(用于非流动资金贷款、流动资金贷款、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商业承兑汇票贴现、押汇等业务)提供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额度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4月28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的《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09)。

二、 担保进展情况

2020年8月7日,公司与徽商银行滁州凤凰路分行(以下简称“徽商银行”)签订了编号为“高保字第241032020046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同意为滁州东菱与徽商银行签订的融资主合同项下的一系列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所担保债权之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4,500万元整。

三、 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1、保证人(甲方):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乙方):徽商银行滁州凤凰路分行债务人:滁州东菱电器有限公司

2、主合同:本合同担保的主合同为债权人与债务人滁州东菱自2020年8月7日至2022年8月7日期间(含起日和止日)签订的综合授信协议、借款合同、贸易融资合同、银行承兑协议、出具保函协议书及/或其他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性文件及其修订或补充。

3、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及保证范围:

本合同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4,500万元整;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整的债权本金,以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乙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代理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公告费等)。主合同项下的贷款、垫款、利息、费用或乙方的任何其他债权的实际形成时间即使超出主合同的签订期间,仍然属于本合同的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不受主合同签订期间届满日的限制。

4、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保证期间: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按乙方为债务人办理的单笔授信业务分别计算,即自单笔授信业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乙方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乙方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

在保证期间内,乙方有权就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甲方承担保证责任。

四、 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度为150,000万元人民币,全部为公司对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占2019年度公司经审计合并报表净资产的34.66%;公司实际签署正在履行的对外担保合同总额为29,500万元人民币,全部为公司对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占公司2019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6.86%。

公司及子公司无其它对外担保事项,也无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

五、 备查文件

公司与徽商银行滁州凤凰路支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0年8月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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