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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宝股份:关于回购股份比例达1%暨回购进展情况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1-06

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股份比例达1%暨回购进展情况公告

一、公司2021年第一期回购股份情况

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使用自有资金回购公司部分股份,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40元/股,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0亿元—1.5亿元,回购实施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公司于2021年7月3日披露了《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报告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7月3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公司于2021年7月8日首次实施2021年第一期回购股份计划(以下简称“第一期回购计划”)股份回购,截至2021年9月28日,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股份数量为7,315,6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88%,最高成交价为25.10元/股,最低成交价为17.96 元/股,支付的回购总金额为149,988,567.02元(不含交易费用)。至此,第一期回购计划实施完毕。

公司实施第一期回购计划每五个交易日最大回购股份数量为2,851,500股(2021年9月14日至2021年9月22日),未超过第一期回购计划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之日前五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累计成交量39,735,235股的25%(即9,933,808股)。

二、公司2021年第二期回购股份情况

公司于2021年10月27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第二期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集中竞价

交易方式使用自有资金回购公司部分股份,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30元/股,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为人民币0.5亿元—1.0亿元,回购实施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公司于2021年10月28日披露了《关于2021年第二期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报告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0月28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公司于2021年11月3日首次实施2021年第二期回购股份计划(以下简称“第二期回购计划”)股份回购,截至2021年11月5日,第二期回购计划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股份数量为1,19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4%,最高成交价为26.50元/股,最低成交价为23.93元/股,支付的回购总金额为29,890,819.70元(不含交易费用)。

自公司2021年11月3日实施第二期回购计划之日起,公司于2021年11月3日至2021年11月5日累计回购股份数量为1,190,000股,未超过第二期回购计划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之日前五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累计成交量117,041,545股的25%(即29,260,386股)。

三、回购股份比例达1%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相关法规规定,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1%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予以公告。现将公司回购股份比例达1%情况公告说明如下:

截至2021年11月5日,公司2021年第一期回购计划及第二期回购计划累计回购股份8,505,6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3%。上述回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公司既定的回购方案。

四、其他说明

1、公司回购计划首次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回购股份价格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符合《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的相关规定。

根据《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公司在下列期间不得回购公司股份:

(1)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业绩预告或者业绩快报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

(2)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两个交易日内;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每五个交易日回购股份的数量,不得超过回购计划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之日前五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累计成交量的25%,但每五个交易日回购数量不超过一百万股的除外。公司回购股份的数量符合相关规定。

3、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继续在回购期限内实施第二期回购计划,并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1月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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