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众信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众信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众信旅游集团”)的独立董事,在审阅有关文件后,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我们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续聘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等资格,具有从事审计业务的专业素养和丰富经验,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过程中,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工作要求,在审计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审计意见客观、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经营成果,为公司出具的各项专业报告客观、公正。在2022年度审计过程中,公正执业、勤勉高效地完成了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同意2022年度审计费用为90万元(含内控审计费用10万元);为保持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我们一致同意聘任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
我们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众信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事前认可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张志顺 黄振中
黄海军
2023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