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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铭健康体检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草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4-01-06
慈铭健康体检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草案)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
慈铭健康体检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草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2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3
第三章      股份......................................................................................................................3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6
第五章      董事会................................................................................................................20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26
第七章      监事会................................................................................................................27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29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32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33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35
第十二章    附则....................................................................................................................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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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铭健康体检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草案)
       慈铭健康体检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由慈铭健康体检管理集团有限
公司整体变更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
110105007522978。
     第三条 公司于【 】年【 】月【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
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万股,于【 】年【 】月【 】日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证券简称“【 】”,股票代码“【 】”。
     第四条 公司中文名称:慈铭健康体检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CiMing Health Checkup Management Group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 91 号院 1 号楼-1 至 5 层 101 三层。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注册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
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
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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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秉承“治未病”的中华医疗精髓,从“引领产业
走向,专注于健康体检事业的领导性品牌”入手,通过服务创新和规范经营,以更
好的管理健康、服务人类。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诊疗服务(仅限分
支机构经营);经营保健品(仅限分支机构经营)。一般经营项目:对体检中心进
行管理;投资咨询;企业策划;承办展览展示;会议服务;设计、制作广告;经济
贸易咨询;技术推广服务;基础软件服务;技术培训;销售计算机软件、硬件及辅
助设备、文具用品、工艺美术品;体检信息管理系统软件开发。经营第二类、第三
类医疗器械;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不包
含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含电子公告服务)。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
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
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由原慈铭健康体检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公司发起
人在公司设立时均以其所持有的原慈铭健康体检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股权所对应的
净资产折股的方式认购公司股份,注册资本在公司设立时全部缴足。发起人及其认
购的股份数如下:
                   发 起 人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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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健之康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45,032,994      38.29%
 北京鼎晖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30,427,766      25.87%
 深圳市天图兴瑞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7,414,266       6.31%
 王   强                                              6,969,282       5.93%
 天津鼎晖股权投资一期基金(有限合伙)                 5,783,127       4.92%
 韩圣群                                               4,632,151       3.94%
 李   昭                                              4,448,560       3.78%
 深圳市平安创新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2,965,707       2.52%
 天津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2,965,707       2.52%
 张   伟                                              2,965,707       2.52%
 天津鼎晖元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1,631,139       1.39%
 王再可                                               1,591,569       1.35%
 李世海                                                772,025        0.66%
 合计                                               117,600,000     100.00%
    第十九条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股份总数为【 】股,均为普通股,其中,
发起人持有【 】万股,占公司股本总数【 】,社会公众股东持有【 】万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 】。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
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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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收购公司的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 要约方式;
     (三)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公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公司股份后,属于
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公司股份,将不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
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深圳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 年内不
得转让。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
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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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
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
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离职后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
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
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
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
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
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条 公司股票如被终止上市,则公司股票将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
交易。除法律法规及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另有规定外,本条规定不
得修改。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
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
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
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
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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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 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
            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
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
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
撤销。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
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
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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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
     (六)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
            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七)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
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
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
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
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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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 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 审议批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
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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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即不足
             6 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公司董事会确定的
其它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证券监管机
构认可或要求的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
东大会的的,视为出席。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采用网络形式投票的,应当为股东提供安全、经济、便捷的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身份验证的投资者,可以确认
其合法有效的股东身份,具有合法有效的表决权。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采用证券监管
机构认可或要求的其他方式投票的,按照相关的业务规则确认股东身份。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监管机构相关规定要求采用网
络投票形式进行表决的事项时,应当提供监管机构认可的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
决。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股东大会。
       第四十八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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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
       第五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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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二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
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四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
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
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六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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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
提出。
     第五十九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
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十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
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
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一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二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
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
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机构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委托的代理
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
具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机构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
托书。
     第六十三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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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机构股东的,应加盖机构单位印章。
     第六十四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
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五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
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机构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
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六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七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
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
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
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
人,继续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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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
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
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七十一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
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四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
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
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七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
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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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本章程的修改;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的;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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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第八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
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
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在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主动向股东大会说明情
况,并明确表示不参与投票表决。关联股东没有主动说明关联关系的,其他股东可
以要求其说明情况并回避表决。关联股东没有说明情况或回避表决的,就关联交易
事项的表决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关联股东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关联交易协议不应由同一人代表双方签署;
     (二)关联董事不应在股东大会上对关联交易进行说明;
     (三)股东大会就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
    股东大会结束后,其他股东发现有关联股东参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投票的,有
权就相关决议根据《公司法》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十二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
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
便利。
     第八十三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
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
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依据法
            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向股东大会提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案,董
            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向股东大会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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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依据法
            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向股东大会提出非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
            的提案,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
            其他形式民主提名并选举产生。
    提名人在提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之前应当取得该候选人的书面承诺,确认其接
受提名,并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
履行董事或监事的职责。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如拟选董事、监事的人数多于 1 人,
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
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
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股东大会表决实行累积投票制应执行以下原则:
     (一)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可以多于股东大会拟选人数,但每位股东所投票
            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股东大会拟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所分配票数的
            总和不能超过股东拥有的投票数,否则,该票作废;
     (二)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实行分开投票。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
            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
            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
            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非独立董事
            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定最后的当选人,但每
            位当选人的最低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股份总数的半数。如当选董事或者监事不足股东大会拟选董
            事或者监事人数,应就缺额对所有不够票数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进
            行再次投票;仍不够者,由公司下次股东大会补选。如 2 位以上董事
            或者监事候选人的得票数相同,但由于拟选名额的限制只能有部分人
            士可当选的,对该等得票相同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需单独进行再次
            投票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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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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