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思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经公司总经理俞建华先生提名,提名委员会审核,董事会决定聘任刘建平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根据公司提供的刘建平先生的简历及其他有关材料,未发现上述人员有《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我们认为上述人员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的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所聘人员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应的任职资格和条件。因此,我们同意聘任刘建平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思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独立董事:
代 旭:
张陶勇:
钟林卡:
2020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