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牧原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3-02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对以下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关于在内乡县、新沂市、平原县设立子公司的独立意见

公司设立全资子公司开展生猪屠宰及食品加工业务,符合公司未来发展趋势及公司发展战略,是公司由养殖环节向下游发展的重要举措,有助于提高公司的综合竞争力和盈利能力。公司在新沂市、平原县成立全资子公司,有利于公司扩大大规模一体化饲养模式,提高公司产品市场占有率,获取规模经济效益。公司此次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经过深思熟虑,审议程序合法有效,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在河南省南阳市内乡县、江苏省新沂市、山东省德州市平原县设立子公司。

二、关于2019年度增加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属于日常业务范围。本次预计增加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司正常经营活动开展的需要。该等关联交易定价公允,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且不影响公司运营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符合公司整体利益。董事会对本次关联交易表决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程序合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同意公司实施上述事项。

三、关于全资子公司转让土地使用权及房屋建筑物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公司此次关联交易有利于增强固定资产流动性,以第三方评估价格作为定价依据,交易价格公允、合理,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通过上述关联交易转移利益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未对公司未来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独立性产生负面影响。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项关联交易议案时,无关联董事表决,亦没有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刘利剑:

项振华:

李宏伟:

2019年3月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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