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承诺的公告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 工作已经完成,现将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承诺公告如下::
一、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承诺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发行对象承诺
本次发行对象河南鸿宝集团有限公司、华安财保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对象”)就本次认购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锁定安排,特此承诺及保证如下:
1、发行对象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2、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最近一年不存在重大交易情况;
3、本次发行后,发行对象不会与发行人发生除持有、买卖发行人股票以外的其他交易;
4、本次获配股票自愿按照规定从股份上市之日起锁定不少于12个月。
三、保荐人承诺
本公司已对本发行情况报告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发行人律师承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所及签字的律师已阅读本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的律师对发行人在本发行情况报告书引用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审计机构承诺
本审计机构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本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与本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无矛盾之处。
本审计机构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审计报告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验资机构承诺
本机构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本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与本所出具的报告不存在矛盾。本机构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本所专业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董事会 |
2019年8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