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牧原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9-07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并对有关情况进行了详细了解,经讨论后对公司2019年9月6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就《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的议案》发表的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本次将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内容及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及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将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2、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行为符合公司发展利益的需要,符合维护全体股东利益的需要。

3、公司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已经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专项审核,并出具了《关于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专项审核报告》(中兴华核字(2019)第140003号)。

4、 同意公司用募集资金65,630.98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本次使用部分2018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规定,有利于提高闲置募集资金的现金管理收益,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带来任何不利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30亿元人民币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

三、关于在甘南县、木兰县、扎赉特旗、蒲城县、项城市、宁晋县、钟祥市设立子公司的独立意见

公司在甘南县、木兰县、扎赉特旗、蒲城县、项城市、宁晋县成立全资子公司,有利于公司扩大生产规模,提高公司产品市场占有率,获取规模经济效益;公司在钟祥市成立全资子公司,有利于满足本公司的检测要求和服务于兽医检测行业。

公司此次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经过深思熟虑,审议程序合法有效,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在黑龙江齐齐哈尔市甘南县、哈尔滨市木兰县、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河南省周口市项城、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湖北省钟祥市设立子公司。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刘利剑:

项振华:

李宏伟:

2019年9月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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