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并对有关情况进行了详细了解,经讨论后对公司2020年7月16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也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资金往来均属于经营性资金往来,均根据《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制度规定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信息披露符合规范性要求,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资金往来、资金占用事项。
3、报告期内,公司为下属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均已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
4、报告期内,对外担保事项均按照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和其他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
二、 关于对公司2020年半年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我们认真审核了公司出具的《2020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及实际
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2020年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实际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不存在违规的情形。
三、 关于新增部分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会计估计的独立意见
公司对屠宰加工设备及房屋、楼房猪舍折旧年限的确定,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是合理的。相关折旧年限的确定有利于提升公司成本核算的准确性,有利于公司的稳健经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相关议案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同意本次新增部分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事项。
四、 关于投资设立子公司的独立意见
公司在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等地区成立全资子公司有利于公司扩大生产规模,提高公司产品市场占有率,获取规模经济效益;推动产业链的智能化升级,增强核心竞争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经过深思熟虑,审议程序合法有效,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在上述地区设立全资子公司。
五、 关于投资设立合资公司的独立意见
公司与广东广垦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广垦太证农业供给侧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作共同投资设立合资公司,有利于发挥各方优势,进一步扩大公司生猪养殖规模一体化饲养模式,提高公司产品市场占有率,获取规模经济效益。公司此次投资设立合资公司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经过深思熟虑,审议程序合法有效,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与广东广垦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广垦太证农业供给侧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投资设立合资公司。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刘利剑:
项振华:
李宏伟:
2020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