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牧原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1-19

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在查阅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了解有关情况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的有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投资设立子公司的独立意见

公司在河南省南阳市内乡县、广西省崇左市宁明县、河南省南阳市新野县等地设立子公司开展种猪育种及生猪养殖业务,有助于提升公司育种水平,扩大种猪场产能,提高市场份额;公司子公司牧原肉食品有限公司在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克东县、湖北省老河口市、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设立子公司开展生猪屠宰业务有利于公司扩大生产规模,提高公司产品市场占有率,获取规模经济效益。公司此次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经过深思熟虑,审议程序合法有效,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在上述地区设立子公司。

二、关于调整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方案的独立意见

1、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利用期货市场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不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相关审批程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2、公司针对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制定了《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了组织机构、业务流程、审批权限及风险控制措施。

3、在保证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公司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有利于公司规避原材料、生猪价格波动所产生的风险,提高公司抵御因价格波动给公司经营造成影响的能力,实现公司长期稳健发展。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的利益,同意公司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刘利剑:

项振华:

李宏伟:

2021年1月1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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