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牧原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0-19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并对有关情况进行了详细了解,经讨论后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经对公司实际情况认真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有关规定,具备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条件。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方案中关于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合理,募集资金的金额、用途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发行方案切实可行,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5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的编制要求,综合考虑了行业发展现状和发展趋势、公司现状以及实际情况,该预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增强公司综合竞争力,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编制的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市场现状和公司的发展战略,有利于改善公司财务结构,为公司运营和业绩的持续快速增长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编制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相关规定,遵循专户存放、规范使用、如实披露、严格管理的原则,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填补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独立意见

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的相关承诺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

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持续性发展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认购对象牧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系公司控股股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秦英林先生与钱瑛女士控制的企业,本次非公开发行构成关联交易。董事会在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了表决;公司审议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议案的董事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关联方认购价格公允,交易事项没有对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公司与控股股东牧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签署关于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认购协议的独立意见经审查,公司拟与牧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签署的《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牧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关于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认购协议》的内容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未来三年(2021-2023年度)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年度)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有利于进一步增强公司现金分红的透明度,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便于投资者形成稳定的回报预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关于设立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独立意见经审查,我们认为董事会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具体授权内容及授权期限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保障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有关事宜的顺利进行,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二、关于公司为子公司原料采购货款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担保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该担保事项是为了满足公司子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增强与原料供应商的战略合作关系,有利于更好发挥公司的集中采购优势,提高工作效率,增强盈利能力。本次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李宏伟:

阎 磊:

冯根福:

2021年10月1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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