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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贵银业:关于召开“14金贵债”(证券代码:112231.SZ)2019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补充通知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9-12

关于召开“14金贵债”(证券代码:

112231.SZ)

2019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补充通知

特别提示:

1、根据《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4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之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相关规定,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的决议,须经代表本期未偿还债券本金总额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同意方为有效。

2、全体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

参加表决,债券持有人委托参会的,参会人员应当根据本次会议通知(定义见下文)要求出具投票代理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在授权范围内参加持有人会议并履行受托义务。

3、债券持有人会议根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审议通过的决议,对所有债券

持有人(包括所有出席会议、未出席会议、对决议反对或放弃投票权的债券持有人,以及在相关决议通过后受让本期公司债券的持有人,下同)具有同等效力。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贵银业”、“发行人”或“公司”)于2014年11月3日公开发行总额为7亿元的“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14金贵债”),期限为5年,到期日为2019年11月3日,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存续期前3年票面利率为7.05%,存续期后2年票面利率为7.55%。“14金贵债”的起息日为2014年11月3日,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公司分别于2015年11月3日、2016年11月3日、2017年11月3日及2018年11月3日,付清到期的前四年债券利息。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是“14金贵债”的受托管理人。根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发行公司债券之债券受托

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受托管理协议》”)及《募集说明书》的约定,鉴于公司已发生控股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债务违约、资产冻结等风险事项,且距离本期债券到期日不足2个月时间,发行人尚未就本期债券追加担保提出确切回复,未就本期债券偿付提出合理可行的方案,上述事项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国泰君安已于2019年9月6日发布《关于召开“14 金贵债”(证券代码:112231.SZ)2019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及议案》(以下简称“会议通知”)。根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受托管理协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国泰君安就“14金贵债”2019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以下简称“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或“本次会议”)事项,补充通知(与“会议通知”以下合称“本次会议通知”)如下:

一、新增临时议案

根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单独或合并持有本期未偿还债券本金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有权向债券持有人会议提出临时议案,国泰君安于 2019年 9月11日收悉单独持有本期未偿还债券本金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华安财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发出的《关于宣布“14金贵债”有条件加速清偿的议案》,《关于因债券持有人会议投票方式调整相应修改<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关于增加受托管理人的债券持有人会议临时提案权等并修改<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提请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增加审议该等议案。

具体内容参见“附件四”。

二、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会议时间:2019年9月23日(星期一)下午14:30时

2、会议地点: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白露塘镇福城大道1号金贵银业

3、会议召集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联系方式:

(1)债券受托管理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中心43楼

联系人:冉洲舟、王天琦联系电话:0755-23976129、0755-23976763

(2)发行人: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白露塘镇福城大道1号联系人:许子军联系电话:0735-2659812

5、会议召开和投票方式:现场投票

6、债权登记日:有权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权登记日为2019年9月17

日(以下午15:00时交易时间结束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债券持有人名册为准)

7、会议审议事项:

(1)关于调整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程序并修改《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

议案;

(2)关于债券持有人会议增加网络投票方式并修改《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

议案;

(3)关于要求债券发行人立即启动风险化解和处置预案的议案。

(4)关于宣布“14金贵债”有条件加速清偿的议案。

(5)关于因债券持有人会议投票方式调整相应修改《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

议案。

(6)关于增加受托管理人的债券持有人会议临时提案权等并修改《债券持有人

会议规则》的议案。(上述议案全文见附件四)。

三、关于登记材料的重要提醒

请本期债券持有人按照会议通知的要求,于2019年9月20日16:00之前,将

本次会议通知中要求的登记证明文件以信函或传真方式发送至国泰君安,且出席本次会议的持有人应于会议当日携带本次会议通知要求的证明文件原件参会。鉴于本期债券持有人数量较多,未按会议通知及本补充通知的要求进行参会登记的持有人视为不参与会议和不投票表决。

四、其他事项

关于本次会议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参与方式、表决程序和效力等内容,参见本次会议的会议通知。

本次会议通知内容若有变更,会议召集人国泰君安将以公告方式在债券持有人会议原定召开日期的至少2个交易日之前发出补充通知。债券持有人会议补充通知将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指定报刊或互联网网站上公告,敬请投资者留意。

特此通知。

(以下无正文)

附件一:

“14金贵债”2019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参会回执

兹确认本人/本单位或本人/本单位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将出席“14金贵债”(证券代码:112231.SZ)2019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本期债券持有人(签署):

如债券持有人是证券投资产品的,请资产管理人同时注明证券投资产品名称:

身份证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码:

本期债券持有人证券账户卡号码:

持有本期债券张数(面值人民币100元为一张):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签名或法人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二:

“14金贵债”2019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本人出席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金贵银业”)“14金贵债”(证券代码:112231.SZ)2019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并代为行使表决权。本单位/本人对“14金贵债”(证券代码:112231.SZ)2019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议题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序号

议案内容

表决意见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调整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程序并修改<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

《关于债券持有人会议增加网络投票方式并修改<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

《关于要求债券发行人立即启动风险化解和处置预案的议案》

《关于宣布“14金贵债”有条件加速清偿的议案》

《关于因债券持有人会议投票方式调整相应修改<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

《关于增加受托管理人的债券持有人会议临时提案权等并修改<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

委托人(签字或法人单位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码):

委托人持有面额为人民币100元的债券张数:

委托人的证券账号: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委托期限: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结束之日止表决说明:

1、请就表决事项表示“同意”、“反对”或“弃权”,在相应栏内画“√”,

并且对同一项议案只能表示一项意见。

2、未填、错填(含多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表决票

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有表决权的本期公司债券张数对应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附件三:

“14金贵债”2019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表决票

序号

议案内容

表决意见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调整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程序并修改<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

《关于债券持有人会议增加网络投票方式并修改<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

《关于要求债券发行人立即启动风险化解和处置预案的议案》

《关于宣布“14金贵债”有条件加速清偿的议案》

《关于因债券持有人会议投票方式调整相应修改<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

《关于增加受托管理人的债券持有人会议临时提案权等并修改<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

债券持有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个人(签字):

受托代理人(签字):

持有本期债券张数(面值人民币100元为一张):

日期:2019年 年 日表决说明:

1、请就表决事项表示“同意”、“反对”或“弃权”,在相应栏内画“√”,

并且对同一项议案只能表示一项意见;

2、未填、错填(含多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表决票

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有表决权的本期公司债券张数对应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附件四:

议案一:

关于调整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程序并修改《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

特提请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决定:

根据14金贵债(以下简称“本次债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会议通知应在会议召开15日前发出。鉴于债券持有人会议拟议事项具有急迫性,特提请债券持有人会议批准缩短会议召集及相关事项的时间间隔要求并相应修改《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具体如下:

一、《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第七条

原规定为“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债券受托管理人负责召集。当出现债券持有人会议权限范围内的任何事项时,债券受托管理人应自其知悉该等事项之日起按勤勉尽责的要求尽快发出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应在会议召开15日前发出。”

修改为“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债券受托管理人负责召集。当出现债券持有人会议权限范围内的任何事项时,债券受托管理人应自其知悉该等事项之日起按勤勉尽责的要求尽快发出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应在会议召开7日前发出。”

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第十一条

原规定为“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确定参加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权登记日,债权登记日不应晚于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日期5日之前。于债权登记日在本期债券登记托管机构公司债券持有人名册上记录的所有本期未偿还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

修改为“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确定参加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权登记日,债权登记日不应晚于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日期2日之前。于债权登记日在本期债券登记托管机构公司债券持有人名册上记录的所有本期未偿还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

三、《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第十五条

原规定为“单独或合并持有本期未偿还债券本金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

人有权向债券持有人会议提出临时议案。发行人、持有发行人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他重要关联方可参加债券持有人会议并提出临时议案。临时提案人应不迟于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7日前,将内容完整的临时提案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在收到临时提案之日起2日内在监管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出债券持有人会议补充通知,并公告临时提案内容,披露提出临时提案的债券持有人姓名或名称、持有债券的比例和新增提案的内容。”

修改为“单独或合并持有本期未偿还债券本金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有权向债券持有人会议提出临时议案。发行人、持有发行人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他重要关联方可参加债券持有人会议并提出临时议案。临时提案人应不迟于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4日前,将内容完整的临时提案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在收到临时提案之日起2日内在监管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出债券持有人会议补充通知,并公告临时提案内容,披露提出临时提案的债券持有人姓名或名称、持有债券的比例和新增提案的内容。”

根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第四十一条,“本规则自发行人本期债券的申请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发行之日起生效。对本规则进行任何修改,须经发行人董事会和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后方为有效。”,本议案的生效需经发行人董事会审议通过。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议案二:

关于债券持有人会议增加网络投票方式并修改

《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

特提请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决定:

根据14金贵债(以下简称“本次债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债券持有人会议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为便于债券持有人更加便利的参与持有人会议行使投票权,特提请债券持有人会议批准增加网络投票方式并相应修改《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具体如下:

《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第二十一条

原规定为“债券持有人会议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修改为“债券持有人会议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债券持有人投票方式包括现场投票、网络投票,其中网络投票的实施方式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根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第四十一条,“本规则自发行人本期债券的申请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发行之日起生效。对本规则进行任何修改,须经发行人董事会和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后方为有效。”,本议案的生效需经发行人董事会审议通过。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议案三:

关于要求债券发行人立即启动风险化解和处置预案的议案

特提请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决定:

鉴于“14金贵债”(以下简称“本次债券”)的债券发行人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涉及多起诉讼、多个银行账户被冻结,导致实质影响发行人对本次债券的还本付息义务,现特要求发行人立即启动风险化解和处置预案,履行偿债保障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受托管理协议》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要

求发行人补充披露以下信息及材料:

(1)发行人就上述诉讼、冻结等违约事件签署的法院传票、判决书等证明

文件,并详细说明违约事件的情况,以及拟采取的建议措施;

(2)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及诉讼、行政程序、仲裁等的情

况;

(3)根据发行人《2019年半年度报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占用

公司非经营性资金余额 10.14 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比例为

27.42%,请详细列示曹永贵占用发行人资金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占用时

间、占用原因、日最高占用额等;详细说明清偿占用资金的解决措施和时间安排;占用资金对本次债券本息偿付的影响;是否存在其他违规对外担保、控股股东或者其关联人资金占用等违法违规情形。

(4)发行人生产经营情况;

(5)其他影响本次债券还本付息的情况。

2.落实设立专门的偿付工作小组,负责利息和本金的偿付及与之相关的工作,

具体包括:

(1)设立偿债资金专户。鉴于公司已出现银行账户冻结情形,偿债资金专

户设置于本次债券受托管理人名下;

(2)按照募集说明书约定,在本次债券存续期内本金兑付日的前3个月,

本公司开始归集兑付所需资金,并将偿债资金分批划入专项偿债账户,确保在本次债券兑付日前第20个工作日之前(含第20个工作日)专项账户的资金余额不少于当期应付本息金额的20%,本次债券兑付日前第10个工作日之前(含第

10个工作日)专项账户的资金余额不少于当期应付本息金额的60%,本次债券兑付日前第5个工作日之前(含第5个工作日)专项账户的资金余额不少于当期应付本息金额的100%。

3.在本次债券本息完全偿付之前,不向发行人股东分配利润;

4.除非获得本次债券全体债券持有人依据相关法律、规则审议通过以外,不

得新增对外担保,暂缓重大对外投资、收购兼并等资本性支出项目的实施;

5.调减或停发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和奖金;

6.主要责任人不得调离;

7.发行人须在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公告后5个工作日内制定偿债计划,

并每周公告偿债计划的具体实施进展。

以上议案,请予以审议。

议案四:

关于宣布“14金贵债”有条件加速清偿的议案

特提请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决定:

根据“14金贵债”(以下简称“本次债券”)的债券发行人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自2019年8月3日以来发布了一系列公告,根据公告,债券发行人收到6份诉讼事项法律文书,该等案件中债券发行人被诉的事由包括未按约支付股权转让价款、逾期支付融资租赁租金、逾期支付应收账款本息、未按约支付小额贷借款案件的和解款项等,诉讼金额/执行金额总计人民币543,245,705.43元;债券发行人被申请冻结银行账户共 26个,累计被冻结金额为 14,818,861.66 元,占债券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0.40%;债券发行人控股股东曹永贵先生持有债券发行人股份共计 314,470,47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32.74%,其中累计质押的股份为共计 307,367,670 股,占其持股总数的比例为 97.74%,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32.00%;累计被司法冻结股份共计314,470,479股,占其持有公司股份的100%,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32.74%;累计被司法轮候冻结 5,446,074,317 股,超过其实际持有上市公司股

份数。上述诉讼事项及银行账户被冻结将会对公司的正常运行、经营管理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2019年8月14日,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发布《关于下调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主体及“14金贵债”信用等级的公告》,将金贵银行业主体信用等级从AA-下调至A,评级展望为负面,并将“14金贵债”信用等级由AA-下调至A。

根据债券发行人2019年8月19日发布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截至该公告披露日,公司实际控制人曹永贵持有公司股份314,470,479股,曹永贵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曹永德、张平西、许军)持有351,880,724股,如果曹永贵持有的股份被强制执行,会导致其丧失第一大股东地位,公司存在控制权变更的风险;截至该公告披露日,债券发行人共有22笔金额总计人民币97,017万元的逾期债务;在未能增强盈利能力、增加融资渠道的情况下,公司存在较大的流动性风险及财务风险,同时公司的部分债务已经逾期、部分债务已涉及相关诉讼事项,公司债务偿还存在重大风险。

债券发行人于2019年8月31日发布《2019年半年度报告》,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收入424,764.88万元,同比下降22.55%,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795.6万元,同比下降128.89%,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4,190.3万元,同比下降131.63%;预计2019年1-9月净利润为-14,670万元至-4,197万元;并指出经自查,公司发现存在控股股东资金占用的情形,公司控股股东占用公司非经营性资金为 101,4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7.42%。综上,根据债券发行人自2019年8月3日起发布的上述公告,发行人已发生一系列重大风险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应付账款违约、股权转让违约、融资租赁业务违约、小额贷款违约、外部评级调降等。该等事项构成本次债券《募集说明书》和《受托管理协议》约定的“构成发行人在本协议和本次债券项下的违约事件”情形之一,即“在本次债券存续期内,发行人发生其他对本次债券的按期兑付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同时,根据本次债券《募集说明书》和《受托管理协议》关于“加速清偿及措施”约定,上述违约事件发生且一直持续30个连续工作日仍未得到纠正,单独或合并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未偿还的本次债券的债券持有人可通过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宣布所有未偿还的本次债券的本金和相应利息,立即到期应付。基于上述,特提请债券持有人大会同意在符合《募集说明书》和《受托管理协议》规定条件的情形下宣布“14金贵债”有条件加速清偿,具体要求如下:

一、宣布“14金贵债”有条件加速清偿

本议案设定特定日期为2019年9月27日、2019年10月15日,除非发生本议案之“二、豁免“14金贵债”加速清偿条件”约定的于特定日期豁免宣告加速清偿的情形,本次债券将于特定日期宣布加速到期,且债券发行人应于特定日期当日足额清偿本次债券全部本金及截至到期日当日的应付利息。本议案通过后由本次债券受托管理人按照决议内容书面通知发行人,宣布本次债券于特定日期加速到期且本金及相应利息到期应付。

二、豁免“14金贵债”加速清偿条件

如以下任一救济方案得到满足,则取消本次债券于特定日期加速到期的安排,

且本次债券继续按照《募集说明书》约定期限存续,除非触发《募集说明书》约定的加速到期事项或债券持有人会议另行做出本次债券加速到期的决定:

方案1:债券发行人向债券受托管理人提供全额保证金本议案项下的保证金(该等保证金应当支付至受托管理人指定的保证金专户)总额为足以支付以下各项金额的总和(以下简称“债务总额”):(1)债券受托管理人及其代理人和顾问的合理费用和开支(如有);(2)本次债券本金;(3)截至2019年11月3日本次债券到期之日的应付利息;(4)其他根据《募集说明书》和《受托管理协议》应由发行人承担的费用。

若于2019年9月26日17:00前,债券发行人向债券受托管理人提供的保证金金额达到债务总额的50%,则豁免2019年9月27日宣告加速清偿到期。

若于2019年10月14日17:00前,债券发行人向债券受托管理人提供的保证金金额达到债务总额的100%,则豁免2019年10月15日宣告加速清偿到期。

方案2:本次债券追加全额第三方担保

本议案项下的第三方担保应当为本次债券的债务总额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且担保行为履行全部合法程序,担保方为经具有交易所债券市场评级资质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AA以上(含AA)的国有控股企业或AAA以上(含AAA)的非国有控股企业。

若于2019年9月26日17:00前,债券发行人完成下列事项之一的,豁免2019年9月27日宣告加速清偿到期:(1)本次债券的债务总额已追加第三方担保;(2)债券发行人虽未能办理完毕债务总额第三方担保,但担保合同内容已经各方协商确定,第三方担保机构提供其正在就担保合同履行内部签字盖章程序的证明,且债券发行人另行向债券受托管理人提供的保证金金额达到债务总额的20%。

若于2019年10月14日17:00前,本次债券的债务总额已追加第三方担保,则豁免2019年10月15日宣告加速清偿到期。

方案3:债券发行人向债券受托管理人提供部分保证金并向本次债券追加部分第三方担保

若于2019年9月26日17:00前,债券发行人向债券受托管理人提供了本

议案项下的债务总额50%的保证金,且担保合同内容已经各方协商确定,第三方担保机构提供其正在就担保合同履行内部签字盖章程序的证明,则豁免2019年9月27日宣告加速清偿到期。

若于2019年10月14日17:00前,债券发行人向债券受托管理人提供的保证金金额不低于债务总额的50%,且本次债券的债务总额扣除发行人提供保证金的剩余部分已追加第三方担保,则豁免2019年10月15日宣告加速清偿到期。

三、债券持有人追索事项的安排

若本次债券宣告到期(含宣告加速到期及正常到期),债券持有人有权按照《募集说明书》和《受托管理协议》约定通过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委托受托管理人向债券发行人进行追索,或者自行向债券发行人进行追索。鉴于对债券发行人的追索可能具有紧迫的时间要求,为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利益,如在本次债券宣告到期日起10日内,债券持有人未能通过持有人会议决议授权委托受托管理人向债券发行人进行追索,或债券持有人通过持有人会议决议授权受托管理人向发行人追索但未完成相关诉讼/仲裁案件立案,各债券持有人有权自行向债券发行人进行追索,受托管理人无需因此承担任何责任。

以上议案,请予以审议。

议案五:

关于因债券持有人会议投票方式调整相应修改

《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特提请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决定:

鉴于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议案二提请债券持有人会议批准增加网络投票方式,为更好地实施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特提请债券持有人会议批准相应修改《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相应条款,具体如下:

一、《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第二十三条

原规定为“会议召集人负责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应载明参加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名称(或姓名)、出席会议代理人的姓名及其身份证件号码、持有或者代表的本期未偿还债券本金总额及其证券账户卡号码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的相关信息等事项。”

修改为“会议召集人负责制作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应载明参加现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名称(或姓名)、出席现场会议代理人的姓名及其身份证件号码、持有或者代表的本期未偿还债券本金总额及其证券账户卡号码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的相关信息等事项。债券持有人按照会议通知的要求进行网络投票的,视为出席会议。”

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第二十九条

原规定为“债券持有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表决结束后,应当由至少两名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一名债券受托管理人代表和一名发行人代表参加清点,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修改为“债券持有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现场会议表决结束后,应当由至少两名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一名债券受托管理人代表和一名发行人代表参加清点,并当场公布现场会议的表决情况。”

三、《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第三十条

原规定为“会议主持人根据每一审议事项表决结果确认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是否获得通过,并应当在会议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应载入会议记录。”

修改为“会议主持人根据每一审议事项表决结果确认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是否获得通过,并应当在会议上宣布表决情况。现场决议的表决情况应载入会议记录。每一审议事项的最终表决结果以会议决议公告为准。”

四、《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第三十一条

原规定为“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点算;如果会议主持人未提议重新点票,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即时点票。”

修改为“会议主持人如果对现场会议的表决情况有任何怀疑,可以对现场会议所投票数进行点算;如果会议主持人未提议重新点票,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会议表决情况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现场表决情况后立即要求重新对现场会议所投票数进行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即时点票。”

五、《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第三十六条

原规定为“债券持有人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债券受托管理人代表和记录员签名,并由债券受托管理人保存。债券持有人会议记录的保管期限为本期债券到期后五年。”

修改为“债券持有人会议记录由出席现场会议的债券受托管理人代表和记录员签名,并由债券受托管理人保存。债券持有人会议记录的保管期限为本期债券到期后五年。”

根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第四十一条,“本规则自发行人本期债券的申请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发行之日起生效。对本规则进行任何修改,须经发行人董事会和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后方为有效”,前述修改需经发行人董事会审议通过。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议案六:

关于增加受托管理人的债券持有人会议临时提案权等并修改

《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特提请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决定:

为便于债券受托管理人更加便利地履行职责,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利益,特提请债券持有人会议批准增加受托管理人提出债券持有人会议临时议案的权利,同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的规定,一并相应修改《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相关条款,具体如下:

一、《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第十四条

原规定为“提交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的议案由召集人负责起草。议案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内,并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审议事项。”

修改为“受托管理人应当就全部拟提交审议的议案与发行人、提议人及其他相关方充分沟通,对议案进行修改完善或者协助提议人对议案进行修改完善。议案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内,并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审议事项。”

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第十五条

原规定为“单独或合并持有本期未偿还债券本金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有权向债券持有人会议提出临时议案。……”

修改为“受托管理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本期未偿还债券本金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有权向债券持有人会议提出临时议案。会议通知发出后,如需对原有议案进行修改,受托管理人对原有议案的修改应当在债权登记日前公告。……”

根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第四十一条,“本规则自发行人本期债券的申请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发行之日起生效。对本规则进行任何修改,须经发行人董事会和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后方为有效”,前述修改需经发行人董事会审议通过。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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