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金贵银业:关于公司新增诉讼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9-17

证券代码:002716 证券简称:金贵银业 公告编号:2019-110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新增诉讼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了五份诉讼事项法律文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事项基本情况

诉讼一:

申请人:立根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一)、郴州市金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二)、曹永贵(被申请人三)

诉讼金额:71,624,461.08元

受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定时间:2019年8月6日

案情概述:申请人于2019年8月2日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金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曹永贵名下价值人民币71,624,461.08元的财产。申请人向法院提供广东合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本申请出具的人民币71,624,461.08元的《财产保全担保函》(编号:【2019】合润诉保字第【1749】号,广东合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称其愿意以保全限额内为申请人本次申请提供担保,承担因本次保全申请错误而造成被申请人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

审理阶段:已收到民事裁定书

案情说明:2018年4月24日,甲方(立根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乙方(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编号为立根【2018】年租字第[003]的《售后回租合同》,甲方将根据乙方要求购买合同所附的租赁物件(等同所有权转让合同项下租赁物件),并回租给乙方使用。乙方向甲方承租并使用该租赁物件,按

约定向甲方支付租金。租赁本金100,000,000元,年利率6.5%,保证金10,000,000元,租赁期共36个月,租金支付期次为12期,每三个月一期。双方约定从2018年7月24日开始,按等额本金的方式支付每一期租金,第一期租金9,977,400.4元,其中本金8,333,333.37元,利息1,644,066.67元。乙方分别支付了前六期租金,剩下8期未支付,最近一次逾期未支付为2019年7月24日租金,到最后一期2020年4月24日,租金余额共71,624,462元,甲方遂向法院请求诉求财产保全。诉讼二:

申请人:托克投资(中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一)、曹永贵(被申请人二)申请保全金额:115,450,000元受理法院: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时间:2019年8月20日案情概述:申请人托克投资(中国)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曹永贵115,45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托克(中国)有限公司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审理阶段:已收到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案情说明:2017年12月31日买方(托克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与卖方(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采购合同》。货物名称为“金贵牌”白银或买方认可的白银品牌,国标一号银锭。曹永贵先生个人作为保证人,合同签订生效后,买方于2018年1月24日将叁亿元(300,000,000)整预付款打到卖方指定账户。卖方最近一次供货日期为2019年7月11日,截至目前尚有部分货物未交清。根据约定,构成违约,曹永贵先生应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买方遂向法院起诉请求诉前财产保全。诉讼三:

申请人:托克投资(中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曹永贵

申请保全金额:22,960,000元受理法院: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时间:2019年8月20日案情概述:申请人托克投资(中国)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曹永贵22,96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托克(中国)有限公司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审理阶段:已收到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案情说明:2016年11月23日,买方(托克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与卖方(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采购合同》。货物名称为“金贵牌”铅锭。买方于2017年1月4日向卖方支付预付款叁亿元(300,000,000),该预付款在24个交货月内按月平均分配,用以完全抵扣货款。同时合同到期,所交货物暂不足以抵扣所有预付款,买方遂向法院起诉请求诉前财产保全。诉讼四:

申请人:四川省农业生产资料集团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一)、曹永贵(被申请人二)、许丽(被申请人三)申请保全金额:90,000,000元受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时间:2019年7月31日案情概述:申请人四川省农业生产资料集团有限公司向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曹永贵、许丽的财产在价值人民币90,000,000元的范围内予以保全,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出具《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担保函》为本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审理阶段:已收到起诉状、民事裁定书案情说明:2018年3月7日,甲方(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乙方(四川省农业生产资料集团有限公司)签订《西藏金和矿业有限公司股权交易合同》,乙方将其持有的金和矿业34%的股权转让给甲方,转让价格为

187,100,000元,约定甲方应于2018年9月7日前支付完股权转让款。截止2018年9月7日,甲方剩余8,710,000元股权转让款本金及相应利息未按合同约定支付。2018年11月14日,甲乙双方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甲方应于2019年6月30日前分批支付完87,100,000元股权转让款及相应的违约金、利息。根据约定,截止目前甲方剩余逾期未支付金额本金为73,100,000元及相应利息和违约金,构成违约,乙方遂向法院起诉请求诉前财产保全。

诉讼五:

申请人:陕西煤业化工物资集团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一)、曹永贵(被申请人二)申请保全金额:335,397,355.93元受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时间:2019年8月7日案情概述:申请人陕西煤业化工物资集团有限公司向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存款、土地、房产、铅精矿石、银锭、股权及被申请人曹永贵持有的深圳前海金和贵投资合伙企业等公司的股权共计价值335,397,355.93元之财产。审理阶段:已收到民事裁定书案情说明:申请人陕西煤业化工物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一)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业务合作框架协议》,约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开展白银购销业务,被申请人收到全部货物,至今未付款,构成违约。2019年2月13日,申请人的上海青浦分公司与郴州市富智汇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购销合同》,(被申请人一)于2019年2月27日收到全部货物,暂未付款未构成违约。被申请人二曹永贵自愿为上述《购销合同》分别出具《担保函》,对合同项下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因近期公司经营状况下滑,申请人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上述诉讼一、二、三、五为公司近期收到的新增诉讼,诉讼四为诉讼进展情况公告,详见公司于2019年8月3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及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公告》(2019-076)。

四、对公司的影响

针对上述诉讼事项,公司高度重视,将配合有关各方提供证据资料,积极主张公司权利, 充分保障并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本次诉讼事项会对公司的正常运行、经营管理造成一定的影响,如不能尽快解决上述冻结事项,预计将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公司将尽全力寻求资金支持,尽快解决公司债务问题。

五、风险提示

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并将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9月17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