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计提坏账准备和预计负债及存货跌价准备的议案》
本次计提坏账准备、预计负债及存货跌价准备是基于会计谨慎性原则,依据充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制度等相关规定,并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本次计提坏账准备和预计负债及存货跌价准备后,财务报表能够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一致同意上述事项。
二、《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
经审阅邓爱民先生的履历资料,我们认为邓爱民先生具备履职所必须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管理能力,其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财务总监的条件。邓爱民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本次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系《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系《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独立董事签名:
曾德明:__________________唐 红:__________________刘亚辉:___________________
2020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