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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金贵:关于新增诉讼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3-18

证券代码:002716 证券简称:ST金贵 公告编号:2020-027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增诉讼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金贵银业”)于近日收到了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状》和《传票》、《民事判决书》(2019)沪0115民初79518号、《民事判决书》(2019)沪74民初3086号。关于上述新增诉讼及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如下:

一、新增诉讼情况

(一)案件一的诉讼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曹永贵、许丽

2、案由:公司债券交易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兑付原告持有的“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本金41,312,000元;

(2)判令被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利息3,335,657.11元(以本金41,312,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55%,自2018年11月3日暂计至2019年11月22日,之后计算至款清之日);

(3)判令被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逾期支付的违约金231,281.06元(以本息合计44,647,657.1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815%,自2019年11月4日暂计至2019年11月22日,之后计算直至款清之日);

(4)判令被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律师费200,000元;

(5)判令被告曹永贵、许丽对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等费用)。

4、事实与理由

被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了“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债券代码112231,债券简称“14金贵债”。原告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共持有面值41,312,000元的“14金贵债”至今。“14金贵债”的《募集说明书》载明:本期债券发行规模为人民币7亿元,债券期限为5年。2014年10月31日,被告发布了《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确定“14金贵债”的票面利率为7.05%,并按照该利率向投资者发行。2017年9月15日,被告发布了《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14 金贵债”公司债券利率上调票面利率暨债券持有人回售实施办法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将票面利率调整为7.55%。2019年11月2日,被告发布了《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14金贵债”无法按时兑付的公告》,称“因资金周转困难,不能按按期全额兑付全体持有人的本金及利息,公司会积极与债权人联系并筹措资金,争取尽早完成本金及利息的展期支付”。2019年10月10日,被告法定代表人曹永贵及其配偶许丽向 “14金贵债”全体债券持有人出具《连带责任保证函》,为“14金贵债”项下债权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截至起诉日,“14金贵债”第五个计息年度的利息及本金仍未支付,被告已构成违约。

5、案情最近进展

已收到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起诉状》和《传票》。

已收到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皖01民初第2531号,冻结被申请人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曹永贵、许丽银行存款45,078,928.18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物。

二、诉讼进展情况

(一)案件二的诉讼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方义被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一)、曹永贵(被告二)、湖南金和贵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三)

2、案由:工程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及其他相关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11月9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新增诉讼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145)。

4、案情最近进展

公司已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沪0115民初79518号,判决如下:

一、被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方义借款2,000万元;

二、被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方义利息(以2,000万元为本金,自2019年6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三、被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方义律师费30万元;

四、被告曹永贵、湖南金和贵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第一、二、三项判决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曹永贵、湖南金和贵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就承担责任的部分向被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9,43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54,433元,由被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曹永贵、湖南金和贵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二)案件三的诉讼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远东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金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郴州市金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曹永贵、许丽。

2、案由: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及其他相关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8月3日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及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公告》(2019-076)、2019年8月19日披露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2019-089)。

4、案情最近进展

公司已收到上海金融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沪74民初3086号,判决定如下:

一、被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远东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全部未付租金人民币79,238,000元(已扣除保证金人民币10,000,000元)及留购价款人民币100元,合计人民币79,238,100元;

二、被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远东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截至2019年11月8日的逾期违约金人民币934,789元,及自2019年11月9日起至全部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以加速到期日之前的到期应付未付租金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利率标准、以实际欠款天数计算);

三、被告郴州市金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郴州市金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曹永贵、被告许丽对被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四、在被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郴州市金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郴州市金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曹永贵、被告许丽全额清偿《售后回租赁合同》(合同编号:IFELC18D03N11E-L-01)项下所有款项前,本案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原告远东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所有。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9,741.30元,由被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郴州市金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郴州市金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曹永贵、被

告许丽共同负担。

三、对公司的影响

针对上述诉讼事项,公司高度重视,将配合有关各方提供证据资料,积极主张公司权利,充分保障并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本次诉讼事项会对公司的正常运行和经营管理造成一定的影响,预计将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

四、风险提示

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并将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起诉状》和《传票》

2、《民事判决书》(2019)沪0115民初79518号

3、《民事判决书》(2019)沪74民初3086号

特此公告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0年3月1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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