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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金贵: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2-01

(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2020年11月5日,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郴州中院)依法裁定受理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金贵银业)重整一案,指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2020年11月30日,管理人与郴州市发展投资集团产业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下称郴投产业公司)签订了《重整投资协议》,引入郴投产业公司及其认可的主体作为金贵银业的重整投资人。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下称《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结合金贵银业实际情况,制作《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下称《重整计划草案》),并于2020年11月30日提交郴州中院和债权人会议。因《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金贵银业重整案设立出资人组,对《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的事项进行表决。现公布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如下:

一、出资人权益调整的必要性

鉴于金贵银业已经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均已陷入困境,如果金贵银业破

产清算,现有财产将无法满足各类债务的清偿,出资人权益为零。为挽救金贵银业,避免退市和破产清算的风险,出资人应和债权人共同努力,共同分担实现金贵银业重整的成本。因此,重整计划安排对出资人权益进行调整。

二、出资人权益调整的范围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

金贵银业出资人组由截至2020年12月11日在中国结算登记在册的金贵银业股东组成。上述股东在2020年12月11日后至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执行完毕前,由于交易或非交易原因导致持股情况发生变动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的效力及于其股票的受让方及/或承继方。

三、出资人权益调整的内容

以金贵银业现有总股本960,478,192股为基数,按每10股转增约13.01436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票,共计转增1,250,000,896股(最终实际转增的股票数量以中国结算实际登记确认的数量为准)。转增后,金贵银业总股本将由960,478,192股增至2,210,479,088股。全部转增股票不向原股东进行分配,其中:

1.435,000,000股用于引入重整投资人,并由重整投资人按照金贵银业2019年度报告披露后二十个交易日股票成

交均价的九折计1.27元/股的价格有条件受让,合计提供552,450,000.00元资金。重整投资人受让的股份占重整后金贵银业总股本的19.68%。重整投资人支付的资金用于支付重整费用、清偿各类债务、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2.815,000,896股用于抵偿金贵银业的债务。按照上述方案转增完成后,金贵银业出资人所持有的公司股票绝对数量不会因本次重整而减少。同时,本次重整引入了重整投资人。在重整完成后,随着债务危机、经营困境的化解以及重整投资人对公司的支持,金贵银业的基本面将发生根本性改善,并逐步恢复持续经营和盈利能力,全体出资人所持有的和债权人分得的金贵银业股票将成为有价值的资产,有利于保护广大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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