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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金一:关于收到北京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5-16

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北京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5月15日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以下简称“北京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3〕84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具体内容:

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2023年4月30日,你公司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对2020年、2021年财务数据追溯调整。其中,2020年度调整资产减值损失-609,588,783.56元,调整存货-609,588,783.56元,调整未分配利润-603,169,029.73元,调整少数股东权益-6,419,753.83元,调整少数股东损益-6,419,753.83元;2021年度调整资产减值损失-63,694,296.00元,调整营业成本-36,091,296.70元,调整存货-637,191,782.86元,调整未分配利润-630,205,653.68元,调整少数股东权益-6,986,129.18元,调整少数股东损益-566,375.35元。你公司以前年度年报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相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当充分吸取教训,切实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

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对上述问题高度重视,会认真吸取教训,积极落实整改,进一步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财务核算水平和规范运作水平,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升公司信息披露质量,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关于对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3〕84号

特此公告。

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1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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