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认真审核,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鉴于公司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于2020年6月10日实施完毕,公司对 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调整方法和调整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
朱丽娟 段飞 陈骞
2021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