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认真审核,发表如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一、关于实施四川三市生猪产业链项目商业机会中生猪屠宰和深加工项目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为快速拓展在四川等西南地区的业务市场,快速抓住行业发展机遇,拟实施四川三市生猪产业链项目商业机会中的巴中市、达州市和南充市三市的生猪屠宰和深加工项目,有利于公司主营业务持续稳健发展,符合公司经营管理需要。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亦就此出具了承诺函。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关于实施四川三市生猪产业链项目商业机会中生猪屠宰和深加工项目的议案》时,关联董事对议案实施了回避表决,上述议案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
朱丽娟 段飞 陈骞
2021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