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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大肉食: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8-31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及2021年半年度报告相关事项进行认真审核,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查验,相关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任何形式违规的对外担保事项,公司为下属公司提供的担保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该担保符合下属公司发展需求,未损害中小股东在内的全体股东及公司的利益。

3、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二、关于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2021年半年度)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2021年半年度)》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2021年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其存放、使用、管理及披露

不存在违法、违规之情形。

三、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调整,修订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独立董事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

朱丽娟 段飞 陈骞

2021年8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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