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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一药业: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8-09

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8月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和《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就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2018年半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1、2018年半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已知悉《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

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2018年半年度,其能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亦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内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2018年半年度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2018年半年度,公司除为控股子公司日常经营需要进行融资的担保外,公司累计和当期不存在对控股股东或者关联方进行担保的情况及对外担保情况,公司提供担保的决策程序合法、合理、公允,符合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的需要,不存在违规担保和逾期的情况,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二、《关于2018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编制的《关于2018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2018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2018年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中国

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9号:募集资金使用》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其存放、使用、管理及披露不存在违法、违规之情形。

三、关于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经审阅龙向辉先生的个人履历等资料,其任职资格不存在《公司法》第 146 条规定

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其教育背景、任职经历、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能够胜任所聘任的职位。

相关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薪酬、提名及聘任程序规范,符合《公司章程》、《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聘任龙向辉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兼营销中心总经理。基于此,我们同意董事会对上述事项的决定。

(以下无正文,为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杨小龙 尹荔松 卢北京

2018年8月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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