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1月2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和《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就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2019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本次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需要,是基于公司实际发展的合理变更。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聘请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为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卢北京 曹艳铭 李桂生
2019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