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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一药业: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1-25

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参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以及《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规定,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事项,在公司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事项。

二、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等的相关规定,我们对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事项进行了核查,认为: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规定中的不得行权的情形。

2、经核查,除6名激励对象因在等待期内退休或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满足成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条件外,公司确定的本次可行权的110名激励对象满足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其作为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包括行权期 限、行权条件、行权价格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 东的利益,关联董事在审议该事项时回避了表决。

4、公司不存在向本次行权的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本次行权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上述110名激励对象在《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一个行权期内采用自主行权方式行权。

(以下无正文,为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曹艳铭 李桂生

2022年11月2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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