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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一药业: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6

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和《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就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2022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1、2022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已知悉《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会公告〔2017〕1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2022年度,其能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亦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内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2022年度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公司不存在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本公司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截止2022年12月31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余额为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余额为32,88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3.43%。相关担保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违规对外担保事项,也不存在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等情况。

我们认为,公司已经建立了完善的对外担保风险控制制度,严格遵守《公司法》和

《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的要求。

二、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独立意见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拟以权益分派实施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6.50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规定,符合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公司章程》中关于利润分配及现金分红的要求,综合考虑了给予投资者稳定、合理的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资金需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之情形。因此,同意本次董事会提出的2022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同意将该预案提交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公司编制的《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2022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其存放、使用、管理及披露不存在违法、违规之情形。

四、关于《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出具的《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1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一般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有关规定,真实、客观、准确地反映了公司2022年度内控制度的实际建设及运行情况;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并得以执行,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当前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能够对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和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提供保证。

五、对公司向商业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对子公司授信额度内贷款提供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向商业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对子公司授信额度内贷款提供担保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且公司及其子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具备较好的偿债能力,不会给公司带来重大财务风险及损害公司利益,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同意此次公司向商业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对子公司授信额度内贷款提供担保事项。

六、《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的内容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决议程序合法有效,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并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基于此,我们同意董事会对上述事项的决定。

(以下无正文,为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曹艳铭 李桂生

2023年4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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