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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一药业:东莞证券关于特一药业2021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6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一药业”或“发行人”)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238号)核准,已于2021年12月完成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公司聘请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证券”)担任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保荐机构需履行对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目前,特一药业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期已满,东莞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法规的相关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50,000万元
主要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陈照星

保荐代表人

保荐代表人郭文俊、郑琨
联系电话0769-22119285

三、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Teyi Pharmaceutical Group Co., Ltd.
注册资本22,163.7189万元(截至2022年12月31日)
法定代表人许丹青
成立日期2002年5月23日
注册地址台山市台城长兴路9、11号
办公地址台山市台城长兴路9、11号
邮政编码529200
电话号码0750-5627588
传真0750-5627000
经营范围医药制造业(凭有效《药品生产许可证》经营);保健品生产;医疗器械、日用品批发;技术服务;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非公开发行人民币股票(A股)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1年12月1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年度报告披露时间2021年年报于2022年3月15日披露 2022年年报于2023年4月26日披露

四、保荐工作概述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特一药业所做的主要保荐工作如下:

(一)尽职推荐阶段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基本情况、业务、财务等进行全面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提交中国证监会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和发行人实际情况,修订发行相关文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其提交推荐股票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在东莞证券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在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后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

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

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

4、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5、定期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公司的各类报道,并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必要的核查;

6、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代表人对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了公司的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生产经营、公司治理、内部决策与控制、信息披露等情况;

7、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及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情况。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发行人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向本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要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配合本保荐机构的尽职核查工作,为本次股票发行和上市的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二)持续督导阶段

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对外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并与保荐代表人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保证了本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及时对有关重大事项提出建议和发表专业意见。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的履行各自相应的工作职责。在保荐机构的尽职推荐过程中,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在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的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及时出具有关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相关规定,本保荐机构对特一药业续督导期间的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保荐机构认为:特一药业持续督导期间均能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及时、准确进行信息披露。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特一药业募集资金使用与存放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有效执行了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真实、准确、完整的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事项

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截至本保荐总结报告书出具之日,特一药业尚有部分募集资金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就其募集资金使用

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的责任。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郭文俊郑 琨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4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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