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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利来:关于豁免实际控制人郑倩龄履行自愿性股份锁定承诺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9-30

好利来股票代码:002729 股票简称:好利来 公告编号:2020-036

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豁免实际控制人郑倩龄履行自愿性股份锁定承诺

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好利来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利来控股”)与上海臻桤骏商务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臻桤骏”)于2020年9月25日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好利来控股同意依法将其持有的公司12,002,4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18.00%)协议转让给上海臻桤骏;同时好利来控股与王翔宇于2020年9月25日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好利来控股同意依法将其持有的公司7,941,588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11.91%)协议转让给王翔宇。

为推进本次股份转让的顺利实施,好利来控股向公司发来《关于提请召开股东大会审议豁免实际控制人自愿性股份限售承诺的申请函》,申请豁免实际控制人郑倩龄女士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做出的关于股份减持的自愿性股份锁定承诺事项。

2020年9月2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豁免实际控制人郑倩龄履行自愿性股份锁定承诺的议案》,公司关联董事赖伟星、谢培根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同意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4号》”)的相关规定,上述豁免事项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实际控制人郑倩龄女士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作出的有关自愿性股份

锁定承诺的内容

依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上市公告书》、《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招股说明书》,豁免申请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承诺如下:

时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郑倩龄承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离职6个月后的12个月内,减持股份不超过上一年末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50%。”

截至目前,实际控制人郑倩龄女士严格履行了上述股份锁定承诺。

二、本次申请豁免的承诺内容

1、实际控制人郑倩龄女士本次申请豁免股份锁定承诺的内容

实际控制人郑倩龄女士本次申请豁免股份锁定承诺不包括其法定股份锁定承诺,只包括自愿性股份锁定承诺,具体如下:

离职6个月后的12个月内,减持股份不超过上一年末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50%。

2、申请股份锁定豁免的依据

根据《监管指引第4号》的相关规定,实际控制人郑倩龄女士向公司申请豁免履行上述尚未履行完毕的自愿性股份锁定承诺事项,以更好的推进本次股权转让的实施。

三、申请豁免承诺的原因

1、公司实际控制人郑倩龄女士本次申请豁免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自愿出具的股份锁定相关承诺,并非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作出的法定承诺或现有规则下不可变更的承诺。

2、公司实际控制人郑倩龄女士为优化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及实现上市公司的长远发展,拟通过协议转让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方式引入认可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看好上市公司发展前景的投资方。

四、履行的程序

本次公司实际控制人郑倩龄女士申请豁免自愿性股份锁定承诺事项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发表了同意意见,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本次豁免承诺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豁免公司实际控制人郑倩龄女士作出的有关自愿性股份锁定承诺事项,有利于推动本次股权转让事宜的顺利进行。在股权转让完成后,引入优质投资方,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公司的行业地位和综合竞争实力,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权益。

本次豁免事项不会对上市公司未来发展造成不利影响,不会损害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

六、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豁免实际控制人郑倩龄女士作出的有关自愿性股份锁定承诺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关联董事在审议该项议案时已回避表决。本次豁免事项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承诺豁免事项并同意将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豁免公司实际控制人郑倩龄女士作出的有关自愿性股份锁定承诺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情况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豁免承诺事项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监事会同意本次承诺豁免事项并同意将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八、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9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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