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前认可意见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将于2020年9月2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等相关议案。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已事前获知公司本次发行的相关资料,本着对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原则,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以科学严谨的工作态度,经对本次发行相关资料的充分审查,就该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上市
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具备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
2、公司本次发行的方案、预案合理可行,符合市场现状和公司实际情况,符合公司战略发展规划,有利于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发行的方案,同意将公司本次发行的相关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张黎明、周颖、赵银伟
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