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2733 股票简称:雄韬股份 公告编号:2020-085
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并增加实施地点的公
告
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0月2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2020年第八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2020年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并增加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公司拟将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10亿瓦时动力锂电池新能源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增加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北雄韬锂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雄韬锂电”),实施地点增加京山市经济开发区智能制造产业园。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1349号”文件许可,公司于2016年8月5日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4,113,207股,每股面值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1.20元,共募集资金935,199,988.40元,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扣除保荐承销费用、发行费用后将余款919,699,988.40元于2016年8月25日汇入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大鹏支行开立的账号为751067643817募集资金专户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大鹏支行开立的账号为44250100004200000265募集资金专户。
另外扣除公司累计发生的承销及保荐费18,000,000.00元和审计费、律师费、法定信息披露费等其他发行费用1,534,113.21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15,665,875.19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加上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费用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964,195.09元,合计人民币916,630,070.28元。上述资金到位情
况业经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勤信验字【2016】第1112号《验资报告》。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总投资额 | 拟投入募集资金(万元) | 实施主体 | 实施地点 |
1 | 10亿瓦时动力锂电池新能源建设项目 | 82,548.09 | 39,970.00 | 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深圳市大鹏新区雄韬科技园 |
2 | 燃料电池等项目研发中心及能源互联网云平台开发项目 | 12,943.78 | 10,730.00 | 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深圳市大鹏新区雄韬科技园 |
3 | 金属双极板燃料电池电堆技术开发项目 | 1,270.00 | 1,270.00 | 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武汉市洪山区珞狮路122号 |
4 | 深圳雄韬氢燃料电池产业园项目 | 90,406.30 | 40,000.00 | 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深圳市大鹏新区雄韬科技园 |
二、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并增加实施地点的情况及原因
为进一步整合内部资源,提高整体运营效率,结合募投项目实施情况以及现有设备条件,拟将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10亿瓦时动力锂电池新能源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增加公司全资子公司雄韬锂电,实施地点增加湖北京山市经济开发区智能制造产业园。由公司提供无息、滚动股东借款的方式实施。增加完成后,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项目股票的募集资金投资“10亿瓦时动力锂电池新能源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公司与雄韬锂电,实施地点为深圳市大鹏新区雄韬科技园与湖北京山市经济开发区智能制造产业园。
三、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并增加实施地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增加“10亿瓦时动力锂电池新能源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是根据该募投项目实际实施情况作出的审慎决定,不涉及募投项目投资总额的变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的影响,也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四、相关审核、批准程序及专项意见
1、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0年10月29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20年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并增加实施地点的议案》,经全体董事表决,同意公司对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并增加实施地点。
2、监事会审议情况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是根据项目及公司实际情况作出的决定,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影响,符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全体股东利益,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增加部分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
3、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有助于进一步整合公司内部资源,提升运营效率,是公司根据内部运营管理的实际情况作出的谨慎决定,符合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募投项目实际情况,不涉及募投项目投资总额的变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影响。公司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履行了必要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
4、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公司的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等资料,保荐机构认为:1、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事项已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亦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2、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是根据公司的客观实际情况作出的,符合公司的整体发展战略。募集资金仍然用于原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中的内容,且未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本保荐机构同意公司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事项。
五、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2020年第八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2020年第五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2020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特此公告。
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