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雄韬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2020年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0-30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0月2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2020年第八次会议,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就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并增加实施地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有助于进一步整合公司内部资源,提升运营效率,是公司根据内部运营管理的实际情况作出的谨慎决定,符合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募投项目实际情况,不涉及募投项目投资总额的变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影响。公司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履行了必要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鉴于《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部分员工已离职,根据本激励计划第十二章“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时本激励计划的处理”之“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相关规定:合同到期且激励对象不再续约或激励对象主动辞职的,其已解除限售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因此,对于已经向离职的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需进行回购注销。

另外,按照《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2019年度业绩考核目标未达到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考核要求,对比2018年,2019年度公司的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剔除本次及其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后的数值)增长率低于30%。因此根据《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若各解除限售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公司本次回购注销事宜是依据激励计划及《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作出,同时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并履行了相关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回购原因、数量及价格合法、合规,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影响。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因公司业绩未达标不得解除限售部分的限制股票以及已离职激励对象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独立意见:

因公司实施了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根据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将2019年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10.23元/股调整为9.98元/股。经审阅,我们认为本次对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调整,调整方法和表决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调整。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2020年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刘剑洪________________

乔惠平________________

冯绍津________________

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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