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雄韬股份: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9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风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雄韬股份”、“公司”)非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对《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意见如下:

一、保荐机构对雄韬股份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工作

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及项目组通过与雄韬股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部、内部审计等部门人员交流,查阅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会议记录、内部审计报告以及各项业务和管理规章制度,从雄韬股份内部控制环境、内部控制制度、内部控制程序、内部控制监督等多方面对其内部控制的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进行了核查。

二、雄韬股份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

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包括母公司及全部控股子公司,本次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100%。公司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组织架构、内部监督、发展战略、资金活动、财务报告、采购与付款、生产与存货、销售与收款、固定资产、研究与开发、工程项目管理、担保业务、合同管理、信息与沟通、人力资源等内容;无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办法及细则的相关规定

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缺陷分类缺陷影响
一般缺陷营业收入总额潜在错报<利润总额*3%; 利润总额潜在错报<利润总额*3%; 资产总额潜在错报<利润总额*1%; 所有者权益总额潜在错报<利润总额*3%;
重要缺陷营业收入总额*3%≤营业收入总额潜在错报<营业收入总额*5% 利润总额*3%≤利润总额潜在错报<利润总额*5% 资产总额*1%≤资产总额潜在错报<资产总额*2% 所有者权益总额*3%≤所有者权益总额潜在错报<所有者权益总额*5%
重大缺陷营业收入总额潜在错报≥利润总额*5% 利润总额潜在错报≥利润总额*5% 资产总额潜在错报≥利润总额*2% 所有者权益总额潜在错报≥利润总额*5%

(2)重大缺陷:单独缺陷或连同其他缺陷导致不能及时防止或发现并纠正财务报告中的重大错报。出现下列情形的,认定为重大缺陷:

1)控制环境无效;

2)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舞弊行为;

3)外部审计发现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公司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该错报;

4)已经发现并报告给管理层的重大缺陷在合理的时间后未加以改正;

5)公司审计委员会和审计中心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

6)其他可能影响报表使用者正确判断的缺陷。

(3)重要缺陷是指企业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其严重程度和经济后果低于重大缺陷,但仍有可能导致企业偏离控制目标。出现下列情形的,认定为重要缺陷:

1)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

2)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

3)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未实施相应的补偿性控制;

4)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者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制的财务报表达到真实、完整的目标;

5)内部控制重要缺陷或一般缺陷未得到整改。

(4)一般缺陷是指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以外的内控缺陷。出现下列情形的,认定为一般缺陷:

未构成重大缺陷、重要缺陷标准的其他内部控制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缺陷分类直接财产损失金额
一般缺陷损失<净利润*3%
重要缺陷净利润*3%≤损失<净利润*5%
重大缺陷损失≥净利润*5%

(2)出现以下情形的,认定为重大缺陷,其他情形按影响程度分别确定为重要缺陷或一般缺陷。

1)违犯国家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

2)重大决策程序不科学;

3)制度缺失可能导致系统性失效;

4)重大或重要缺陷不能得到整改;

5)其他对公司影响重大的情形。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四)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公司无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三、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雄韬股份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企业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雄韬股份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吴 丽郑 旭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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