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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民股份:公司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6-20

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4年4月25日、2024年5月16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内蒙古新威远生物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威远”)在2024年度合计不超过人民币33,000万元的银行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有效期自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至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相关担保额度议案之日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公司关于2024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6)。

二、担保进展情况

2024年6月18日,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签订了《保证合同》【合同编号:XWY-2024-2】,公司为新威远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在2024年5月16日至2025年5月16日期间签订的全部主合同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

三、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1、债权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

2、保证人: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被担保人:新威远;

4、最高额保证:公司为新威远与交通银行鄂尔多斯分行在2024年5月16日至2025年5月16日期间签订的全部主合同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保证人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8,000万元整。;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范围:全部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7、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止。

上述担保在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内。

四、董事会意见

上述担保在公司2024年度担保计划授权范围内。董事会认为:新威远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子公司,公司本次为新威远提供担保,是为满足子公司日常经营需要,有利于其长远发展。本次担保事项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实际对外担保总额为135,638.34万元(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资产的

48.91%;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实际对外担保总额为126,824.4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资产的45.3%;公司子公司对子公司实际对外担保总额为8,813.94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资产的3.18%。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发生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况。

备查文件:

《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06月2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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