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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民股份: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20

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2020年度及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0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对公司截止2020年12月31日对外担保情况和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进行了认真细致的核查,现发表如下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20年12月31日的违规占用资金情况。

2、公司与其他关联方发生的资金往来符合规范性要求,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资金往来、资金占用事项。

3、报告期内,公司对外担保实际发生额(不含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为0,公司对外担保实际发生额(含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为68,318万元。

4、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实际对外担保余额(不含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为0,公司实际对外担保余额(含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为49,818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资产的21.04%。

5、公司对外担保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其他制度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和决策程序,信息披露充分完整。

6、公司已建立了完善的对外担保风险控制制度,并充分揭示了对外担保存在的风险,未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二、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明先生的提议,在兼顾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中远期发展规划相结合的基础上,拟以现有公司总股本372,514,441股(扣除股权激励已回购尚未注销股份10,400股)为基数,按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50元(含税),共计人民币93,128,610.25元。本次分配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

我们认为: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符合《公司章程》的现金分红规定,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预案的实施不会造成公司流动资金短缺或其他不良影响。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兼顾了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充分考虑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和合理诉求,与公司经营业绩及未来发展相匹配,符合公司的发展规划。我们同意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三、关于2021年度董监高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提出的2021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是依据公司所处的行业及地区的薪酬水平,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制定的。薪酬方案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章制度等规定,有利于调动公司经营管理层的积极性,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薪酬方案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2021年度董监高薪酬方案。

四、关于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事项已经独立董事事先认可,并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按照“公平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进行,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交易定价公允,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的行为。该关联交易符合公司全资子公司利民化学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情况,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利民化学有限责任公司的主要业务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方产生依赖。公司与关联人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关于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五、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编制的《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2020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使用、管理及信息披露违规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报告。

六、关于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关上市公司治理的规范性文件要求,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有效,公司运作规范健康。我们认为,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客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七、关于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独立意见

公司为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有助于解决其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促进其营运项目发展,进一步提高其经营效益。各子公司财务状况良好,盈利能力稳定,具备足够的债务偿还能力。控股子公司将为公司的相关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风险管控措施,为其提供担保的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制的范围之内,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本次担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因此,我们同意上述担保事项。

八、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依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公司相关的会计政策进行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独立董事:赵伟建 张晓彤 蔡宁 刘亚萍2021年4月1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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