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1〕第 76 号
中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及一致行动人刘新国、王平卫、欧学钢、汪芳淼、魏云峰、陈海舟、吴志华:
2018年3月21日,中矿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矿资源”)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三)》,你们作为中矿资源的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比例为28.41%。2018年3月21日至2021年1月20日,因中矿资源增发股份上市、股份回购注销、可转换债券转股等原因,你们持有中矿资源股权比例被动稀释5.17%。2020年7月6日至2021年3月22日,你们累计减持中矿资源7,038,000股,减持比例为2.53%。2018年3月21日至2021年3月22日,你们持有中矿资源股权比例累计降低幅度为7.7%。你公司及一致行动人在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变动5%时,未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停止交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你公司及一致行动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11.8.1条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1.2条、第4.1.2条的规定。请你企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提醒你公司及一致行动人:上市公司股东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2021年6月29日